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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,当父母因年纪大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,子女应当积极主动赡养父母,但有些子女却对老人不管不问,导致双方对簿公堂。近日,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起诉赡养费的案件。
王老太现已77岁高龄,没有劳动能力,无独立生活来源,二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。王老太曾因赡养问题,向村委会寻求调解,因双方争议大,调解未成功,现王老太在外租房生活,2024年4月因脑梗死、糖尿病、高血压在医院住院治疗。出院后,王老太无家可归,遂诉至法院,要求二子一女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,并支付住院费和外购药费用。
在庭上,大儿子辩称,在父亲生前曾与二儿子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由本人赡养父亲,二儿子赡养母亲,且一直隔三差五给母亲零花钱,经济能力有限,原告诉请缺乏依据,且标准明显过高,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。二儿子辩称,不认可大儿子说的口头协议,同意支付原告赡养费及医疗费。小女儿辩称,愿意生活上照料,但是不愿意支付赡养费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原告年事已高,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,而三名被告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应当承担赡养义务,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负担赡养费,符合法律规定。关于被告大儿子辩称和被告二儿子有口头协议,因二儿子不予认可,大儿子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,法院不予采纳。关于被告小女儿辩称可以照顾原告,不同意支付费用,法院认为,赡养人除了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,还应当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,以使老年人安享晚年,被告小女儿可在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时与母亲沟通,感念亲情,妥善处理矛盾。
对于三被告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数额,结合实际情况,考虑到原、被告家庭情况及本地消费水平,酌定三被告每月向原告王老太各支付赡养费500元为宜。关于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已花费的医药费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,由三被告各承担医药费的三分之一,即1300元。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且均已按照判决履行赡养义务。
典型意义:
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逐渐发展,老人的赡养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。父母为养育子女倾尽心血,作为子女的一方,在父母年老时,应当做到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,若因赡养原因对簿公堂,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也影响了亲情的存续。(供稿:郭贝 柴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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